(2016)陕03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淮某某与袁某某、张某某、张甲某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张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淮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甲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淮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张某某、张甲某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袁某某、张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淮某某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90元,被执行人张甲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淮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甲某自觉缴纳案件���22390元(含受理费190元),申请执行人淮某某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祎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