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725号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徐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林,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德广,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成市。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江苏翔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56元,减半收取12728元,由原告宁夏赛马科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拓玲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笑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