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刚与朱克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2年6月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朱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皖D×××××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