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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峰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077号原告:高峰,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546-X。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原告高峰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峰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