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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特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傅恭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傅恭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特798号申请人: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徐丰村路口公路边。经营者:朱金巍,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人:傅恭寿,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傅恭寿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贾晨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傅恭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经义乌市苏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傅恭寿于2016年12月26日前支付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租金36000元,原告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二、傅恭寿逾期支付的,义乌市哈拉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商行有权按88139元申请执行并计算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各方均同意共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