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姬俊峰与孙逸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俊峰,孙逸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797号原告:姬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恩华,系营口市站前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逸凡。原告姬俊峰与被告孙逸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俊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惠环审 判 员 焦冰冰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