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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燕玲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燕玲,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马燕玲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6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马燕玲针对2009年9月初至2009年10月3日期间发生的事情,于2016年6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马燕玲的诉讼事项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马燕玲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马燕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2007年5月和2008年12月,马燕玲到国家信访局反映童年疫苗事故,但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平镇政府)在2009年9月初将其从北京押送回来后关在当地计生办2天,关在老人院29天,××患者,此事直到2009年10月3日止。二、自2008年1月至今,太平镇政府用了五种监禁行为阻止马燕玲去北京上访,2008年1月将其押送到广州市芳村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是五种监禁行为一种。三、2009年9月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局侵害了马燕玲的病历隐私。四、2015年10月从化区信访局和太平镇居委会恐吓马燕玲,称其再到北京上访要坐牢。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应该不能禁止马燕玲到北京各行政部门上访,太平镇政府应赔偿马燕玲的损失。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2.太平镇政府停止影响马燕玲在社会上享有权利的行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中,马燕玲在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赔偿请求未先行处理及被诉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前提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马燕玲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马燕玲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陈洁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