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5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贾惠红与吴楠崧、程晓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惠红,吴楠崧,程晓娟,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曾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惠红。被执行人吴楠崧。被执行人程晓娟。被执行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汪家路1号,现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6楼603室。法定代表人吴楠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洋溪畈中心板块)。法定代表人陈秋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楠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红丹。申请执行人贾惠红与被执行人吴楠崧、程晓娟、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曾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269797元,利息2485257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2015年8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计),诉讼费人民币48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楠崧所有的汽车一辆,所得拍卖款人民币74000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应退诉讼费人民币2474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晓娟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0389元。扣除诉讼费人民币48060元、执行费人民币56175元、执行费用人民币230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2594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晓娟的工资帐户和公积金帐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在(2015)温鹿商初字第419号、(2015)温鹿商初字第2215号、(2015)温鹿商初字第2681号、(2014)温鹿商初字第2844号、(2015)温鹿破预字第18号、(2015)温鹿破预字第19号、(2015)温鹿破预字第20号、(2015)温鹿破预字第32号、(2015)温鹿执民字第3763号、(2015)温鹿执民字第4277号、(2015)浙杭商终字第2434号、(2015)衢柯商清算字第1号、(2015)衢柯商清预字第2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和被执行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对浙江惠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查封了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荔景山庄商住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迪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谷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储粮结算中心享有的债权和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鹿城小商品批发公司享有的债权、温州市立南电源厂、杭州万国置业有限公司、杭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红丹所有的座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金山湾公寓18栋A3单元105室房地产和被执行人吴楠崧所有的座落于梅城镇府西路18号1幢房地产以及被执行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寿昌镇溪边路大天地商厦一层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7号、18号、19号、28号、29号、37号、56号、58号、60号、62号、64号、70号,二层110号、111号、113号、117号、118号、125号、133号、155号、180号、186号、189号、190号(共30套)房地产。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资产。经查询六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优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楠崧、程晓娟、曾红丹采取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5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