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军、孟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军,孟翠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初2166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平,女。被告:徐海军,男。被告:孟翠云,女。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军、孟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敏、嵇平、被告徐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徐海军、孟翠云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7,082.9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本息合计57,082.90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徐海军、孟翠云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徐海军与孟翠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7日,徐海军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贷款到期后,徐海军、孟翠云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徐海军辩称:我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属实,但贷款给别人用了,不同意偿还。孟翠云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农户额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利息计算说明及2015年1月30日北方法制报刊登的《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催收公告》等证据,徐海军质证对《农户额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利息计算说明等证据无异议,对《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催收公告》质证表示“我不清楚”。孟翠云未出庭对质证,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海军与孟翠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7日,徐海军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0日。贷款到期后,徐海军、孟翠云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军之间因借款合同而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徐海军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徐海军、孟翠云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孟翠云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徐海军、孟翠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7,082.9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本息合计57,082.90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260.00元,由徐海军、孟翠云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00元,由徐海军、孟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