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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维维与刘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维,刘德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983号原告:蒋维维,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刘德江,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蒋维维与被告刘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蒋维维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维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蒋维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