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6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维维与刘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维,刘德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983号原告:蒋维维,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刘德江,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蒋维维与被告刘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蒋维维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维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蒋维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