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刘湘美、林扬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陈倩芳,伍亿元,段清桃,李正根,吴益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8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新化县上梅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被告:刘湘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福旺家超市。被告:林扬君,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潘村青田铺72号,系刘湘美之妻。被告:曾胜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科乡桃林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告:陈倩芳,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科头乡桃林村第二村民小组,系曾胜华之妻。被告:伍亿元,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工农河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段清桃,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孟公镇宝塔村第五村民小组,系伍亿元之妻。被告:李正根,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天华中路274号,系刘湘美担保人。被告:吴益桃,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住新化县水果市场(日盛商都旁),系刘湘美担保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及法人代表阳海业与被告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陈倩芳、伍亿元、段清桃、李正根、吴益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湘美、林扬君、曾胜华、陈倩芳、伍亿元、段清桃、李正根、吴益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杨新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