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2民催10号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秦本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中信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票号为3020005326783779,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8月3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收款人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稼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