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巍与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巍,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414-3号申请执行人黄巍,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飞龙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赵禄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葛绍祥,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古道路41-2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巍申请执行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绍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葛绍祥及其妻张达琴所有的位于毕节市水井坡的房屋一幢[房产证号:毕市房权证毕节市(变)字第(2003)0992号],并将拍卖款人民币450,345.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巍。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威宁县威双大道检察院东侧飞龙阳光城栋编号3449房号4-9-1、4-10-1房屋两套。因上述两套房屋还未修建完成,申请执行人黄巍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待房屋建成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七执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 建 新审判员 陈 延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关江(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