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访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潘海林物权保护纠纷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民访字第81号潘海林:你与熊群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达中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04)万法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民终字332号民事判决和(2012)达中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不符合再审诉讼时效为两年和各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规定,程序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并维持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1998)万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法院判决不符合再审诉讼时效为两年和各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规定,程序违法的问题。我国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裁判的监督规定了两个途径,一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司法救济程序。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次数作了限制规定,但对法院的自我监督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没有规定时间和再审次数限制,只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均应当进行再审,故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对审判工作的自我监督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本案进行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你的该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条件,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