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甲。因本案2016年5月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逮捕,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聂某某。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献勇、代理检察员徐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谷城县城关镇肖家营社区居民张某戊喊其儿子张某乙(20岁)、侄儿张某丙(32岁)等人将被告人肖甲家二楼在建墙砸倒,肖甲的妻子李某乙打电话告知肖,肖打电话邀约表弟李国峪帮忙,李国峪又喊魏某甲、周某。魏某甲驾驶鄂f×××××越野车到肖甲家,肖甲在回家路口被李某乙拦下,张某戊见后喊肖甲过去,二人单挑。肖甲手持木棒走到张某戊面前朝张头部打一下,将张打倒在地。张某戊在场亲属看见后,与肖甲喊去的周某、李国峪、魏某甲等人发生厮打。张某乙、张某丙手持铁锹、石块将魏某甲驾驶的鄂f×××××轿车玻璃砸坏。2016年4月25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戊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有别与其他伤害。2、双方己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矛盾己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甲因建房一事多次与邻居张某甲(57岁)、张某戊(47岁)两兄弟发生矛盾。2016年3月30日下午2时许,张某甲回家遇到肖甲出门,即找肖索要8万元的建房遮光补偿费,二人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肖甲用木棒朝张某甲身上乱打至张受伤,事后,肖甲找张某丁(男,47岁,住谷城县××柜门××村××)作中间人调解此事。同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张某戊喊其儿子张某乙(20岁)、侄儿张某丙(32岁)等人将肖甲家二楼在建墙砸倒,肖甲的妻子李某乙打电话告知肖,肖打电话邀约表弟李国峪(26岁,住谷城县××大王庙村)帮忙,李国峪即喊魏某甲(男,26岁,住谷城县××××)、周某(男,24岁,住谷城县××××),魏某甲驾驶鄂f×××××越野车到肖甲家,肖甲赶回家路口被李某乙拦下,张某戊见后喊肖甲过去,二人单挑。肖甲手持木棒走到张某戊跟前朝张头部打了一下,将张打倒在地。张某戊在场亲属看见后,与肖甲喊去的周某、李国峪、魏某甲等人发生厮打,而后在追打肖甲时,张某乙、张某丙手持铁锹、石块将魏某甲驾驶的鄂f×××××轿车玻璃砸坏。2016年4月25日经法医鉴定张某戊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5月25日,谷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根据修理清单鉴定魏某甲的汽车被损坏价格为5140元。张某丙对物价鉴定提出异议,2016年6月7日,谷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经多方咨询、走访,核实后采取市场中准价,重新鉴定魏某甲的汽车被损坏价格为303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肖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6年3月30日下午约2点多钟,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哥张某甲被肖甲打伤了,等我回来时,肖甲已没在现场,张某甲已经被送上救护车,后送往中医院。当时我看见张某甲嘴上、手上、脚上都有伤。当天我们报警了,后来没发生什么事了。4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我从外面吃过早饭朝回走时,在路口正好遇见民警和村干部一起从我们住的那边过来,民警还和我说了会话,了解那天打架的情况,并告诉我说此案正在调查。随后,我就朝回走,刚到门前我看见肖甲站在门前路上,我起他打我哥的事,我想找他讨个说法,说你什么意思,你搞了我们两回了,你有啥事和我说。当时肖甲说:我懒得和你说。我说:你不和我说,我走的。我转身准备走时,肖甲拿了一根木棒上来就朝我的头上打来,我当时根本就没有防备,一下子就打到我的头上,我就被打昏了,什么也不知道了。2、证人张某甲证实,我和弟张某戊与肖甲是邻居,两家因建房的事产生了一些矛盾。2016年3月30日早上6点多钟,我见肖甲工地有工人来了,我就对工人说我们两家之间的事没有解决好你们莫施工。那工人说行,我们只是做活的,不管你们的事。当天下午2点多钟,我骑自行车回来,肖甲开着自己的小汽车朝我撞过来,并将我打伤,当时路过的人说打不得,会出人命的。他们才没有打我了。3、证人周某证实,2016年4月1日上午约10点多钟,其被李国峪喊去肖甲家的情况及其看到在肖甲家前打架的情况。4、证人魏某甲证实,2016年4月1日早上,李国峪喊我去肖家营看看,说有人要推肖甲的房子,在路上遇到周某,李又把周某喊上,我们三人到后,见没什么动静,李和肖甲妻子说了会话,后我们三人离开,后李有接到肖甲电话,我们三人又返回,以及后来打架情况。5、证人张某乙证实,其看到打架过程及其上前帮忙,并与其哥哥张某丙将车砸了的过程。6、证人张某丙证实,肖甲用木棒子朝我小爹(张某戊)额头上打了一下,我小爹就被打倒在地上了,我就拿铁锨去打肖甲,被人抱住了,夺下铁锨后,后我拿铁锨乱拎,后我和堂弟把车砸了。7、证人张某丁证实,2016年4月1日早上6点多钟,我老表肖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和老张(张某甲)认识,让我和老张沟通一下。我上午8点左右的时候我到了肖甲家,老张当时不在家,我在就在肖甲家等,大概10点多钟的时候我看到张某戊和他儿子及张某甲的儿子还有其他几个人一起,手持铁锨及八磅锤子要去砸肖甲刚砌的二楼墙,我拦住他们劝别搞,有什么事情坐下来说。张五和张某甲的儿子说,今天谁拦就搞谁。我就没多讲,和他们一起上了肖甲的二楼,他们砸完二楼的墙后,我就从二楼下来,看到有二十几个人站在肖甲家门口,有的拿的钢管有的拿的木棒。张某甲的儿子手里拿着一根伸缩棍,张某戊的儿子手里拿着钢管,张某戊手里拿着铁锨。之后,我说你们别搞,有什么事情坐下来谈。这时,我表弟肖甲也回来了,双方就开始争吵,我就到路边去看我舅来了没有。等我回来时,双方就打成一团。我看到张某戊倒在地上,头上在流血,有几个人在追着肖甲,肖甲手里拿着木棒子,我让肖甲快跑。肖甲转身跑开了,我扭过身看到有4、5个男子围到一辆小汽车在砸,边上还有几个人围到肖甲的一个亲戚在打,肖甲的妻子李某乙去护这个男子,后来双方没打分开了。8、证人李某乙(系肖甲的妻子)证实,2016年4月1日上午9点多钟,我在建房工地上帮忙,派出所一民警到我家去调查前一天我们与张家打架的事,警官刚走没过好大会,张某戊和他儿子张某乙手里拿的铁锨、张某丙手里拿的铁锤,他们三人跑到我建房二楼将我们刚砌的半人高的墙砸倒了,我下楼报警,也把这个事打电话给肖甲说了叫他赶紧回来。没过多大会,肖甲回来了,我赶紧将他拦到路口处说对方人多,你过去要吃亏的,当时我们二人站在路口张某戊都喊到“肖甲,你给我过来”肖甲还是没听我的他过去了,我就跟他后头一起过去了,张某戊指着肖甲说:“来、来,你和他单挑”。张某戊嘴里还不停地骂并朝肖甲身边走,肖甲用木棒朝张某戊的头部上打了一棒子把他打倒在地后,对方一、二十个人都分了二伙人,一伙人七、八个人都围到李某甲打,另一伙四、五个人都追肖甲去了,并将越野车的尾部砸坏了,肖甲后来跑了。车前面和侧面的玻璃被砸破了,他们将车玻璃砸破后也没再打了,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将张某戊和我、李某甲及他的二个朋友都被一辆车送到医院去了。9、谷城县城关水陆派出所抓获经过、李国峪外出证明,证实相关情况。10、鄂f×××××车辆被砸图片、张某甲要求对损坏车辆重新鉴定的申请、张某丙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丙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6日),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1、谷城县城关镇肖家营社区证明,证实肖甲家有父母(父亲残疾、母亲弱智)需要照顾,孩子尚小,其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12、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7月18日,张某甲、张某戊与肖甲妻子李某乙达成赔偿10万元协议,同日获得全部赔偿款,张某甲、张某戊出具刑事谅解书。13、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2016)135号鉴定意见,张某戊左侧额骨、额窦及眼眶顶、内侧壁多发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14、谷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6)013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被鉴定鄂f×××××越野轿车部件损失价值。1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甲因邻里纠纷与邻居产生矛盾,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被告人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可对其宣告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己扣减先行羁押的85×2天)。(刑期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邹爱文人民陪审员 程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