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9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健君与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君,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9756号原告:张健君,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上城区人,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法定代表人:陈冠峰。原告张健君与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玉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健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健君起诉称: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原告将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合同期限一年,2015年10月13日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归还。同时,经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系统可知,原告方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现仍在被告单位注册,导致原告无法变更注册。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圣洁公司返还属原告张健君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013419)及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被告圣洁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通过被告公司报名参加了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并通过了考试,获得二级建造师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013419)注册在被告公司名下,并由被告公司管理使用(包括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201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合同期限一年,至2015年10月13日期满。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将上述证书返还给原告。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劳动合同、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部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资格证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健君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号:浙233131302341,证书编号:1183519)、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1013419)及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并注销在被告处的建造师信息,具体事项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圣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