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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东军与贺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军,贺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687号原告:刘东军。被告:贺千。原告刘东军与被告贺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6年6月24日23时许,原告刘东军夫妇与被告贺千在被告门前因土地事宜发生纠纷,随后被告在地上捡起砖头,朝原告的头部和左脸击打。经靖煤公司诊断,原告头部外伤,左侧面部皮肤挫伤。住院治疗11天。事情发生后,原告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对被告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等共计8225.5元;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贺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被告贺千的住所地为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六社43号。故本案应由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贺千的住所地位于宝积镇贺家川村与冯园村交汇处省道308线以北,该处属于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管辖,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属于靖远县,本案应由靖远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贺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靖远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