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顾健丽与牟怀江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健丽,牟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顾健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牟怀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顾健丽与被执行人牟怀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牟怀江给付各项费用合计3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一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徐全林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