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行申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桂敏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桂敏,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桂敏,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德佩,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系龙桂敏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号。再审申请人龙桂敏因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下简称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终字第00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桂敏申请再审称:2012年9月7日,因政府违法拆迁去北京有关部门合理上访,上访后准备去天安门广场观光,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铁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铁东分局处罚的依据是鞍山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的情况说明,鞍山市政府是被投诉对象,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力。故请求撤销立山区法院(2015)立行初字第52号、鞍山中院(2015)鞍行终字第00191号行政判决及铁东分局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鞍公东行决字(2012)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铁东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本案中,龙桂敏到部分中央机关上访后,与其他上访人再次聚集到非正常上访的地区北京天安门。铁东分局依据询问笔录、情况介绍等证据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关于龙桂敏提出鞍山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力的主张,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铁东分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并无不当,龙桂敏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龙桂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龙桂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桂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