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刘恩奇、刘坛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刘恩奇,刘坛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9641-3。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丽芳,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恩奇,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坛俭,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恩奇、刘坛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35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