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松涛与周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松涛,周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2404号原告:周松涛,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学,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周江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周松涛与被告周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松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江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30万元,共计40万元。被告口头承诺尽快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返还10万元,余款30万元至今未还。被告周江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江峰借原告款30万元,有被告周江峰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两份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江峰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松涛借款3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江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宝安审判员 李志勋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