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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乾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乾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文保,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乾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执行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省乾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洪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6日止,本案执行标的为432621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保审 判 员  厉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