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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费东彪与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东彪,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464号原告:费东彪,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41号。法定代表人:伍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洪,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东彪与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东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东彪自愿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东彪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五云桥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费东彪负担。审判员  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