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熊增林与李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增林,李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熊增林。被执行人李跃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32号。代表人张存凤,该营业部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增林与被执行人李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营业部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3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