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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成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成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392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公司职员。被告:严成宽,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成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