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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郭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60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合同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