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郭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604号原告:梁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合同期限未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