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2477周仁楼与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楼,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477号原告:周仁楼,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东路8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周仁楼与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计5605元,由原告周仁楼负担。审 判 长 张舒畅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