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木基里布、吉古木果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基里布,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吉古木果,农民。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2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阿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阿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吉古木果欠被告人木基里布毒资2万余元无力偿还,为此,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等人在木基里布暂住处商定,由吉古木果寻找单位上班后制造假工伤,获得赔偿款后还钱给木基里布。在此期间,木基里布安排阿某乙及阿木子铁(另案处理)跟随看守吉古木果。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吉古木果经招工到常州德肯木业公司工作,当晚,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及阿木子铁等人在木基里布暂住处再次商定,由吉古木果把手指弄断,假装是因手指伸到公司风扇里造成的,伪造工伤事故。6月7日,阿木子铁持铁棍将吉古木果的左手食指末节打断,随后吉古木果返回德肯木业公司车间,谎称其手指不小心触碰风扇叶片,被风扇打断。2015年6月18日起,被告人木基里布安排被告人阿某甲带领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乙及阿木子铁等人,多次到常州德肯木业公司及江苏帕克曼木业公司,通过哄闹、拉车间电闸、滞留公司办公室等方式,索要工伤赔偿款。后经调解,被害单位与吉古木果于7月2日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仲裁调解,被害单位向吉古木果支付赔偿费人民币76000元。木基里布分得人民币35000元,吉古木果分得人民币20000余元,阿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0元,阿木子铁分得人民币2000元,阿某乙分得人民币500元。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书证、未到庭证人虎某甲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吉古木果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所犯诈骗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其所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木基里布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阿某乙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木基里布归案后未供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未参与起诉指控的诈骗犯罪。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吉古木果因吸食毒品欠被告人木基里布20000余元债务无力偿还,为此,被告人木基里布提出让被告人吉古木果制造假工伤骗取赔偿款还债,并安排了被告人阿某乙及阿木子铁(在逃)跟随看守被告人吉古木果。后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等人在被告人木基里布住处商定由被告人吉古木果找工作单位制造假工伤骗取赔偿款。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吉古木果至常州市德肯木业公司(以下简称德肯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上班,当晚,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等人在被告人木基里布住处就如何制造假工伤等问题再次进行了商议。6月7日中午,阿木子铁在德肯公司外持铁棍将被告人吉古木果的左手食指末节打断,随后,被告人吉古木果返回德肯公司车间谎称其手指被车间内的风扇叶片打断。6月18日起,被告人阿某甲、吉古木果、阿某乙及阿木子铁等多人,多次到德肯公司及江苏帕克曼木业有限公司(德肯公司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帕克曼公司),通过哄闹、拉车间电闸、滞留公司办公室等方式索要工伤赔偿款。后经调解,由江苏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德肯公司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蓝格公司)向被告人吉古木果支付了人民币76000元,该款被告人木基里布分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吉古木果分得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阿某甲分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阿某乙分得人民币500元,其他参与闹事者亦分得少量赃款。另查明,被告人阿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在四川省西昌市被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至8月12日;被告人阿某乙于2016年8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8月17日。还查明,被告人吉古木果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吉古木果因本案被逮捕。归案后,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出院记录、住院费收据证实:吉古木果于2015年6月7日因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入院治疗,2015年6月18日出院。2、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仲裁调解书、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经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蓝格公司于2015年7月2日与吉古木果达成协议,由蓝格公司支付吉古木果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7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73000元于当日被付至吉古木果的银行账户。3、未到庭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蓝格公司、德肯公司、帕克曼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6月初,吉古木果经帕克曼公司招工到德肯公司上班,在上班的第三天,吉古木果称手指被车间的风扇打伤了。后来吉古木果带了很多人到帕克曼公司、德肯公司吵闹。经调解,后来是以蓝格公司的名义赔了人民币76000元给吉古木果。4、未到庭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德肯公司、蓝格公司、帕克曼公司的财务工作均由其负责。2015年6月的一天,其接到德肯公司车间主任电话称厂里有工人出工伤,手指断了一节。后来,对方到厂里要工伤赔偿,其才知道出工伤的是吉古木果。第一次是吉古木果和自称吉古木果姐夫的阿某甲出面到帕克曼公司这边要求赔偿,其提出按照正常工伤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但吉古木果和阿某甲都不肯按程序解决。双方谈了两次没谈拢之后,吉古木果就天天带人到公司闹,而且人越来越多,其中虎某甲、土某甲、阿某乙、阿木子铁、丰才华等人都到厂里闹过。他们赖在公司不肯走,之后又到德肯公司去闹,拉车间的电闸。后来经过调解,公司又一次性给了吉古木果人民币73000元。上述事实并有书证营业执照、公司准予变更通知书予以佐证。5、未到庭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蓝格公司的车间主任,吉古木果是在德肯公司发生的工伤,之后到厂里闹过几次。有一次,吉古木果他们有十几个人到德肯公司来闹,其和自称吉古木果亲戚的阿某甲发生了争吵。6、未到庭证人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德肯公司的司机,2015年6月的一天中午,吉古木果手指受伤后,其开车将人送到医院治疗。吉古木果出院后,他家里有好几个人一直到德肯公司和帕克曼公司闹事,有几个人还在帕克曼公司的会议室里吃住,有时还拉车间的电闸,闹了十几天事情才处理掉。其中,阿某甲是带头闹的人,阿某乙、丰才华、虎某甲也一直在厂里闹。7、未到庭证人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木基里布到家里把阿某甲喊到门外说吉古木果欠他人民币30000元还不起了,商量怎么办,但具体商量的内容其未听到。吉古木果出工伤后,木基里布曾到家中让其和丈夫阿某甲到厂里去闹,称人多力量大,要让厂里赔钱。吉古木果的事情结束后,阿某甲告诉其吉古木果的工伤是假的,吉古木果因吸毒欠了木基里布人民币30000元钱,木基里布就让吉古木果去做假工伤骗钱还款。在吉古木果到厂里要求赔钱的过程中,其也到横林那边的厂里去过,吉古木果事后给了其人民币200元钱。此外,那段时间吉古木果到其家中住过,当时木基里布的侄子一直跟着吉古木果,连上厕所也跟着。8、未到庭证人土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吉古木果称欠木基里布20000元钱,木基里布让他做了假工伤。吉古木果还让其帮忙到厂里去闹,其跟着去闹过两次,一次是到叫“帕克曼”的厂里闹,还有一次是到横林镇的一个厂里闹。9、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吉古木果的前科、劣迹情况。10、书证关于提请将罪犯吉古木果解回再审的函、解回罪犯通知书、临时寄押登记表、寄押证明;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青岛铁路公安处即墨北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第六处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未到庭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本案案发、四被告人的归案及临时羁押情况。11、被告人吉古木果供述:2015年6月,其因吸毒欠木基里布约20000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木基里布遂先后安排侄子阿某乙、阿木子铁对其跟随看守,逼其还钱。后木基里布提出让其做假工伤骗取赔偿款还债,其没有办法还钱,只能表示同意。后来,木基里布安排阿某乙带着其在蓝格厂找到了工作。在找到工作后的第三天,阿木子铁带其到厂外先给其打了麻药,后将其左手食指砸断,其随后回到车间称自己的手指被风扇打断了。在找到工作前后,其和木基里布、阿某甲等人一起就制造假工伤的事情商议过几次,商议时主要是木基里布作安排,阿某乙也都在场,但其不记得阿某乙说过什么话了。手指受伤后,木基里布安排阿某甲出面以其姐夫的身份与蓝格厂协商工伤赔偿的事情,并安排阿某乙、阿木子铁、虎某甲、土某甲等多人到厂里一起通过哄闹、住到厂里等方式要钱,还拉过车间的电闸。经过谈判,蓝格厂和其签了调解协议,一共赔给其人民币7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73000元都是付至其银行账户中的。该款木基里布拿走了人民币35000元,给了阿某甲人民币11000元,这人民币11000元中有人民币3000元是还之前的借款,给了阿木子铁人民币2000元,给了阿某乙人民币1000元,其他在场的人也都给了钱。分完钱后,阿某乙、阿木子铁才没有继续跟着其。12、被告人阿某甲供述:在吉古木果出假工伤前十几天左右的一天中午,木基里布提出吉古木果欠钱无力偿还,想让吉古木果去做假工伤,并让其出面调解。过了几天,吉古木果找其到木基里布家,和木基里布、阿某乙商量做假工伤的事情,木基里布提出让其出面调解,事成之后给其10%作为报酬,其表示同意。吉古木果找到工作后第一天晚上,其和吉古木果、木基里布等人一起在木基里布家商量如何做假工伤的事情,商量的时候阿木子铁、阿某乙也在场。当时吉古木果说厂里有风扇,木基里布就提出让吉古木果把手指伸到风扇里打伤,但吉古木果说不敢把手伸进去,木基里布就说实在不行就到厂外先把手砸断。吉古木果上班后的第三天下午2点多钟,木基里布打电话说吉古木果的手受伤了。其到医院看吉古木果的时候,吉古木果称手指是阿木子铁打断的。后来,其出面和厂里谈了几次,谈判期间,吉古木果等人还到车间把电闸拉掉了。工伤赔偿谈好之后,对方厂里付了人民币73000元,其拿到了人民币11000元,但其中人民币3000元是吉古木果归还之前的欠款。吉古木果受伤前后,木基里布安排阿某乙、阿木子铁一直看着吉古木果,防止吉古木果逃跑。13、被告人阿某乙供述:2015年6月左右到常州和舅舅木基里布住在一起,到常州的第二天,其听到木基里布问吉古木果欠的20000元打算怎么还,接着就提出让吉古木果去做假工伤。之后,阿某甲过来和木基里布、吉古木果一起商量做假工伤的事情,吉古木果当时也同意做假工伤。吉古木果找到工作后的第一天,木基里布问下班回来的吉古木果打算怎么做假工伤,吉古木果表示厂里没有合适的机器弄伤手指,只有大的风扇。木基里布就让吉古木果把手伸到风扇里去,但吉古木果称怕疼,木基里布就说先打麻药再弄伤。这次商量的时候,其和阿木子铁、阿某甲等人也都在场。吉古木果出工伤后,其也跟着到厂里去闹过一次,木基里布安排阿某甲以吉古木果姐夫的身份出面和厂里谈,其他人则以姐姐、姑姑等身份一起去闹,并称如果厂里没人理睬,就把电拉掉。闹了几次后,厂里赔了人民币73000元给吉古木果,其拿到了人民币500元。在上述期间,木基里布还安排人一直跟着吉古木果以防止吉古木果跑掉,其也跟过吉古木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古木果在所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木基里布提出未参与起诉指控的诈骗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均供述被告人木基里布参与了本案起诉指控的诈骗犯罪活动,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有未到庭证人虎某甲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木基里布实施了本案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木基里布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基里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吉古木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与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本判决决定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阿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阿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木基里布、吉古木果、阿某甲、阿某乙共同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7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曰璞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人民陪审员 牟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荣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