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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甜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西益家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甜,运城市盐湖区西益家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59号原告:张甜,女。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西益家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晋全,山西省运城市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甜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西益家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甜承担。审判员  闫敬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