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红与蒋关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蒋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男,1968年12月12日生,住岷县。被执行人蒋关明,男,1983年10月20日生,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张建红与被执行人蒋关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蒋关明于2016年7月8日前偿还张建红退伙后的欠款20万元,如到期不能偿还,则以岷县三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岷县三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实为蒋关明个人所有,包括场地、场房、养只、圈舍等)评估后抵偿欠款,不足部分由蒋关明继续偿还。如蒋关明不能按期偿还,利息仍自2015年1月18���至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在未还清20万元欠款前,蒋关明不得转让岷县三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否则转让无效等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岷县三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中成员有蒋关明、张建红、张明军、张峰娟、张建忠5人,法定代表人为蒋关明。位于岷县清水乡三裕村的涉案场地属案外人蒋三仁的宅基地,蒋三仁不是该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其他财产包括厂房、养只、圈舍等属于岷县三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蒋关明虽为法定代表人,但无权私自处分集体财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不明确,无法执行他人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第108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