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谢明与刘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刘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248号原告:谢明,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刘娟,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谢明诉被告刘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谢明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