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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宝祥与许静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宝祥,许静,高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124号申请人:梁宝祥,女,57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申请人:许静,女,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高静涛,男,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梁宝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静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档案,申请人梁宝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静所有的集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档案,期限截止到2019年10月26日。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梁宝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