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裴炳田与任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炳田,任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653号申请人:裴炳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俊申请人裴炳田诉被申请人任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炳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俊名下价值79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裴炳田以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93554-9)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任俊名下价值79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泰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洵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