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埠村村民委员会水务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400-1号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水务局。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埠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镇双山埠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