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金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福,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福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金福到其同学杨某家玩时,看见杨某正在睡觉,其床头边放置着1部正在充电的苹果6(16G)手机(价值人民币3563元),遂起犯意,盗走该部手机,后将该部手机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现该手机已追还给被害人杨某。案发后,被告人陈金福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手机合格证,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金福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赃物已经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金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金福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金福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金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远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兴速录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