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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洲、杨林、王洋威、彭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洲,杨林,王洋威,彭小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424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平,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陈海洲,男,1983年1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杨林,男,1977年9月19日生,住新沂市。被告:王洋威,男,1982年2月27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彭小建,男,1982年7月3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洲、杨林、王洋威、彭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计1134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乔文娟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子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