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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樾与吴丽平,吴姿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樾,吴姿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231号申请人:李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卓,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姿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樾于2016年10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姿平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12号地和兴花园四期5栋2单元503的房产,同时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9974990413201600044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姿平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丹子代理审判员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玉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