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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第0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连增与邢庆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增,邢庆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第02298号之一原告张连增,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被告邢庆学,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增诉被告邢庆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克审 判 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常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