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第0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连增与邢庆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增,邢庆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第02298号之一原告张连增,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被告邢庆学,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增诉被告邢庆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克审 判 员 陈浩人民陪审员 常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