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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亮与陈丹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陈丹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75号原告:陈亮,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丹丹,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陈亮与被告陈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