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培功与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功,高占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735号原告李培功,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审召镇科研计生办对面鑫鑫百货门市,个体。被告高占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乌审旗第一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功诉被告高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占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培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功撤回对被告高占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培功承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布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