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耿世林与谢法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世林,谢法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耿世林,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执行人谢法启,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耿世林申请执行谢法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新2801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222783.6元,执行费324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222783.6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