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初第1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与王少勋、张晓民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晓民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第11706号原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彭国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许丽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平,男,1961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晓民,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市通州新兴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被告张晓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兴公司诉称,北京中德绿创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公司)的股东为商建公司、张晓民、王少勋。2009年11月5日,绿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大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了绿创公司应向新兴公司履行的法定债权,包括工程款1592497.49元,违约金3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566元。在对上述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绿创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绿创公司下落不明,无财���可供执行,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兴公司认为,在绿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商建公司、张晓民作为绿创公司的股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导致多年来绿创公司的财务状况始终不明,严重侵害了新兴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商建公司、张晓民连带给付新兴公司对绿创公司所享有的债权1902063.49元;2、要求商建公司、张晓民连带给付新兴公司对绿川公司享有债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商建公司、张晓民承担。被告张晓民在公告送达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晓民个人的户籍地所在辖区丰台区,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新兴公司对张晓民及���建公司均提起了诉讼,虽然张晓民提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辖区范围内。但本案另一被告商建公司的住所地为阜成门外大街42号,且商建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未对其住所地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院认为,本院作为商建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晓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有被告张晓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杭宇-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