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雪平、张某如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平,张某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雪平,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如,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平、张某如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平、张某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如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张雪平前往樟树市桥头附近的公交站台伺机扒窃。17时20分许,一辆从樟树开往中洲的公交车停靠在桥头附近的公交站台,被告人张雪平负责实施扒窃,被告人张某如负责掩护,被告人张雪平从正准备上车的被害人邹某某外衣口袋里扒得诺基亚手机一部,窃得手机后,被告人张雪平和张某如准备逃跑时被樟树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队员当场抓获。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雪平、张某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雪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张雪平、张某如对上述事实均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如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张雪平前往樟树市桥头附近的公交站台伺机扒窃。17时20分许,一辆从樟树开往中洲的公交车停靠在桥头附近的公交站台,被告人张雪平负责实施扒窃,被告人张某如负责掩护,被告人张雪平从正准备上车的被害人邹某某外衣口袋里扒得诺基亚手机一部,窃得手机后,被告人张雪平和张某如准备逃跑时被樟树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队员当场抓获,并将手机归还了被害人邹某某。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樟树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特警魏某某、黄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5月16日下午5点左右,他们在樟树市桥头附近的公交站台执行反扒窃任务,发现一高一矮两个人形迹可疑,便在旁边观察。这时一辆樟树开往临江的公交车开了过来,矮个子男子马上走到公交车前门旁边,高个子男子也跟了过来,因为上公交车的人不多,矮个子男子马上��了车,站在站台的人群里面,高个子男子又坐回到摩托车上。过了5分钟左右,一辆樟树开往中洲的公交车停靠过来,矮个子男子跟着一个60多岁的男子到了公交车前门门口,高个子中年男子马上从摩托车上跑过来,堵在公交车的前门门口,不让其他人上车,掩护矮个子男子用手扒窃60多岁的男子。看到矮个子男子好像扒到什么东西,并迅速下车,高个子男子马上走到自己摩托车边并发动摩托车。魏某某跟着高个子并迅速用手铐铐住该高个子。矮个子发现后往旁边巷子跑,黄某追上去并将其抓获,并在地上发现一部旧诺基亚手机。2、被害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6日下午5点左右,上公交车准备回中洲时被盗一部诺基亚手机,小偷被警察当场抓获,手机也找回了。3、证人黄某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樟树市桥头开店,2016年5月16日下午看到警察抓了一高一矮两个小偷,同时还证实这两个人经常在他店附近和公交站台附近转来转去,寻找扒窃目标,如果被发现就往巷子里跑,把扒到的东西丢一边,高个子负责接送,矮个子负责扒窃。证人黄某松对照片进行辨认,证实高个子是张某如,矮个子是张雪平。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6日下午他驾驶的公交车上发生扒窃,行窃的两个人被特警当场抓获。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了两被告人作案的现场、方位、概貌及赃物照片。6、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樟价鉴字【2016】043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7、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张雪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8、被告人张雪平的口供,供认了2016年5月16日下午伙同同案人张某如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时间、地点、分工及被抓获的经过。同时被告人张雪平2015年8月26、27日的口供,供认了伙同张某如2015年8月26日在樟树“以纯专卖店”前面公交站扒了一个中年妇女100元钱,在樟中对面的公交站台扒了一个女的包里140元钱。在这之前十多天在文化广场公交站台偷了一个女的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9、被告人张某如的口供,供认了2016年5月16日下午伙同同案人张雪平在公交车上扒窃的时间、地点、分工及被抓获的经过。同时被告人张某如2015年8月26、27日的口供,供认了伙同张雪平2015年8月26日在樟树“以纯专卖店”前面公交站扒了一个中年妇女100元钱,在樟中对面的公交站台扒了一个女的包里140元钱。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平、张某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其行为均巳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雪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巳追缴归还了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雪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张某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潘查痖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