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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忠东与方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东,方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70-1号申请执行人林忠东,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环镇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203150017。被执行人方金宝,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中街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302280036。本院在执行林忠东与方金宝(2016)浙0803执11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17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