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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小震与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震,高磊,马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4124号原告:董小震,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庆,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小震与被告高磊、马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小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磊、马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小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高磊原系朋友关系。自2007年起被告高磊先后多次共向原告借款240万元,自2014年8月25日起被告高磊分三次共归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高磊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定截至当日被告高磊共欠原告借款90万元,并自愿另行补偿原告截至当日的利息损失10万元,同时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该100万元,如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自愿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还款日。但此后两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归还任何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高磊、马庆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董小震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2015年11月5日被告书高磊写的承诺书原件、原告及其母亲顾秀华的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户口登记表,证明被告高磊向其借款及双方对剩余未还款项对账后,对还款时间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的事实。2、两被告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从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高磊自2007年起先后数次共向原告借款240万元,共偿还借款150万元,后双方对剩余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约定了借款数额为1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的标准,该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高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债务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庆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磊、马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小震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支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孙 侠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人民陪审员  阙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