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飞诉被告任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飞,任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981号原告王家飞,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任军国,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飞诉被告任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王家飞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