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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飞诉被告任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飞,任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981号原告王家飞,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任军国,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飞诉被告任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王家飞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