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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广与王保红、郭新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王保红,郭新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373号原告张广,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申家杰,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红,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辉县。被告郭新现,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辉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宝刚,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广与被告王保红、郭新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张广负担。审判员  崔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延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