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浩军与周启良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军,周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保367号申请人:李浩军,男。被申请人:周启良,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浩军与被申请人周启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周启良转移财产,申请人李浩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6)湘1023民初2313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启良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启良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人民陪审员 何华丽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