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宗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宗超,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住开封市金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7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宗超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蔚、许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晚,在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龙亭新都汇TT酒吧楼下,被告人韩宗超伙同辛某1、孙某、王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致使李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7月12日,韩宗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宗超及其家人向被害人李某真诚道歉,并积极给予医疗赔偿,李某及其父母对韩宗超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宗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辛某2、辛某1、孙某、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宗超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别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韩宗超与辛某1、孙某、王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韩宗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韩宗超积极给予被害人医疗赔偿,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韩宗超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韩宗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宗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