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玉山、马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玉山,马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17号原告李伟,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被告刘玉山,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被告马桂玲,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刘玉山、马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