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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玉山、马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玉山,马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17号原告李伟,男,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姚家镇。被告刘玉山,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被告马桂玲,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郑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刘玉山、马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刘玉山、马桂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艳 来自: